永吉县华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21民初1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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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民初1912号案件名称
永吉县华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永吉县华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陈旭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21民初1912号原告:永吉县华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新园街1-3-34。 法定代表人:夏元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国,男,该公司物业经理。 被告:陈旭,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住吉林省永吉县。 原告永吉县华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永吉县华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吉县华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吉县华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永吉县华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淑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李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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