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里浙宏林化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国有龙里林场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7民终4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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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7民终4124号案件名称
龙里浙宏林化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国有龙里林场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龙里浙宏林化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国有龙里林场;叶关旺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7民终4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里浙宏林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龙里县龙山镇何家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785490862H。法定代表人:林樟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省国有龙里林场,住所地贵州省龙里县冠山街道三林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000429200531K。法定代表人:何世强,系贵州省国有龙里林场场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关旺,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建,系贵州云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龙里浙宏林化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省国有龙里林场、叶关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2021)黔2730民初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龙里浙宏林化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诉期内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一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于2021年7月27日开具诉讼费缴费通知书,上诉人龙里浙宏林化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上诉费缴费通知书后,上诉人龙里浙宏林化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期限内交费,也未提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龙里浙宏林化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白桂刚审 判 员 陈福江审 判 员 朱代昀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陆 梅书 记 员 雷春莲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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