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继宁、里华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82执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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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82执521号案件名称
赵继宁、里华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镇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赵继宁;里华鹏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82执521号申请执行人:赵继宁,女,1973年10月14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被执行人:里华鹏,男,1987年8月11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本院在执行赵继宁与里华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以上法律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信用惩戒措施。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股权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案如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佟大志审 判 员 张 磊审 判 员 崔 剑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姚占勇书 记 员 李昱萱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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