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刘某1、刘某2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3民初3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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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3民初3092号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1、刘某2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杨某;刘某1;刘某2;鞠某1;鞠某2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3民初3092号原告:杨某,男,200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法定代理人:汤某(杨某母亲),女,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刘某1,男,200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法定代理人:刘某2(刘某1母亲),女,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刘某2,女,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鞠某1,男,200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法定代理人:鞠某2(鞠某1父亲),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鞠某2,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杨某与刘某1、刘某2、鞠某1、鞠某2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21年9月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款已一次性付清,不再追究四被告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刘某1、刘某2、鞠某1、鞠某2的起诉。 本院认为,杨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杨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陈大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孙成林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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