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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书环、罗洪志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0727财保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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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27财保23号
  • 案件名称

    刘书环、罗洪志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义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刘书环;罗洪志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7财保23号申请人:刘书环,女,1966年1月6出生,汉族,工人,住义县。被申请人:罗洪志,男,1966年3月10日,汉族,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申请人刘书环与被申请人罗洪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书环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罗洪志在锦州银行的工资款,每月3800元,直至扣满人民币45万元为止;冻结被申请人罗洪志在义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存款5万元。案外人刘莹莹以其名下锦州银行账21×××777存款32万元、锦州银行账21×××911存款13万元、案外吴某懿锦州银行账21×××033存款5万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罗洪志在锦州银行的工资款每月3800元,直至扣满人民币45万元为止;二、冻结罗洪志在义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存款5万元;三、冻结刘莹莹锦州银行账号21×××77存款32万元;四、冻结刘莹莹锦州银行账号21×××91存款13万元;五、冻结吴程懿锦州银行账号21×××03存款5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李庆华审 判 员  林 艺人民陪审员  郭虹雷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鑫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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