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西胜支行与黄彪、吉林市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3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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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民初3972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西胜支行与黄彪、吉林市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西胜支行;黄彪;吉林市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397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西胜支行,住所地吉林市。 负责人:许祥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铭,该行法律顾问。 被告:黄彪,男,1985年3月4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吉林市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苏建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聪,该公司职员。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西胜支行与被告黄彪、吉林市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2021年9月6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西胜支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西胜支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62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西胜支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晶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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