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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西胜支行与黄彪、吉林市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3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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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民初3972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西胜支行与黄彪、吉林市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西胜支行;黄彪;吉林市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397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西胜支行,住所地吉林市。        负责人:许祥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铭,该行法律顾问。        被告:黄彪,男,1985年3月4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吉林市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苏建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聪,该公司职员。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西胜支行与被告黄彪、吉林市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2021年9月6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西胜支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西胜支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62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西胜支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晶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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