杞某、晋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524民初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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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24民初734号案件名称
杞某、晋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陵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杞某;晋某;王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524民初734号原告:杞某。住所地:杞县。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泰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某。住所地:晋城陵川县。法定代表人:孟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现住晋城,系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现住晋城。原告杞某诉被告晋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杞某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杞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晋某、王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杞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24元,由杞某负担。审判员 秦晋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 静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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