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鸣莱、李顺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辽0703民特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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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民特133号案件名称
李鸣莱、李顺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鸣莱;李顺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703民特133号申请人:李鸣莱,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被申请人:李顺,男,1943年3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代理人:李鸣达,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人李鸣莱申请认定李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鸣莱称,申请人李鸣莱与被申请人李顺为父子关系。被申请人李顺与妻子闫振华共育有三子,长子李鸣雷、次子李鸣达、三子李鸣莱。被申请人李顺因年龄关系身体一直不好,长期卧床。2021年1月22日经锦州市中心医院诊断为症状性癫痫、急性脑梗死、脑梗死后遗症、高血压病、电解质紊乱-低钾血症,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申请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李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李顺的代理人李鸣达称,李顺身体状况属实,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同意认定李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李顺与申请人李鸣莱系父子关系。李顺与妻子闫振华婚后共生育三名子女,即长子李鸣雷、次子李鸣达、三子李鸣莱。闫振华现已79岁,身体多病,需人照顾。李顺的父母早已去世。2021年1月22日,被申请人李顺入住锦州市中心医院,经诊断为症状性癫痫、急性脑梗死、脑梗死后遗症等。2021年9月10日,锦州市康宁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锦康司【2021】精鉴字第1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顺诊断为器质性智能损害。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顺经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申请人李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紫微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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