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上海易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8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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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8129号案件名称
杨某与上海易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杨沫;上海易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8129号原告:杨某,女,2015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理人:毛某某(系原告母亲),女,1981年8月2日生,汉族。被告:上海易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王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上海易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员 陶伟春法官助理 余冠捷书 记 员 王 珏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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