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鑫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1民初7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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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1民初7150号案件名称
沈阳鑫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沈阳鑫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某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1民初7150号原告:沈阳鑫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107号。法定代表人:张丽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某某,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鑫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鑫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鑫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剑舒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鲍昕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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