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化森、林加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122执1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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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122执1460号案件名称
范化森、林加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范化森;林加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122执1460号申请执行人:范化森,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林加新,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武鸣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范化森与被执行人林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122民初4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林加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范化森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林加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林加新在不动产、车辆、工商、银行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加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林加新发布失信人员名单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明才审判员 杨 庆审判员 陆子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莫淑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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