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花兰、北京妙安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02执257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574号案件名称
李花兰、北京妙安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花兰;北京妙安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02执2574号李花兰、北京妙安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花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902民初37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北京妙安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李花兰产品押金和品牌保证金共57000元,由被执行人北京妙安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1033.5元及本案执行费755元。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采取扣划措施,上述款项现已执行到位,并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同时收缴了执行费755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利息,并确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902民初37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8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