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管辖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河南永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张然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豫01民辖终51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民辖终518号
  • 案件名称

    河南永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张然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河南永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张然;许红连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民辖终5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永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路晋义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然,女,汉族,1974年8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红连,女,汉族,1981年7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上诉人河南永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张然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5民初148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永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主要营业地址、办公地址是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张然上诉称,一审法院对本案管辖权的事实认定存在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中牟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本案中,河南永茂健身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中登记的住所为郑州市金水区建业路,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处理正确,应于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孙艳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海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