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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艳纯、何纲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10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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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10390号
  • 案件名称

    周艳纯、何纲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周艳纯;何纲
  • 案件缘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10390号原告:周艳纯,女,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凡新,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周艳纯丈夫。被告:何纲,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原告周艳纯与被告何纲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周艳纯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一直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艳纯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沈金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饶汝晴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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