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艳纯、何纲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1039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10390号案件名称
周艳纯、何纲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周艳纯;何纲案件缘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10390号原告:周艳纯,女,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凡新,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周艳纯丈夫。被告:何纲,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原告周艳纯与被告何纲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周艳纯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一直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艳纯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沈金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饶汝晴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广州壹府陆院投资有限公司、温志方等典当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15524号 下一篇 北京华昌耀商贸有限公司与赵得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108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