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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壹府陆院投资有限公司、温志方等典当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15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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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5524号
  • 案件名称

    广州壹府陆院投资有限公司、温志方等典当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广州壹府陆院投资有限公司;温志方;广州市公恒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张建军;盛葆青
  • 案件缘由

    典当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民终155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壹府陆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三村105国道旁的广州市番禺区鼎泰茶叶市场9栋6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生龙,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滨,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志方,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克胜,广东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公恒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较场东路19-1首层。法定代表人:李少宁,董事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力新,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茗,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建军,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原审被告:盛葆青,女,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诉人广州壹府陆院投资有限公司、温志方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公恒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张建军、盛葆青典当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9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经查,一审法院向温志方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要求温志方在指定期间预缴上诉费,但温志方在收到上诉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指定期间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志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李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家业肖蓉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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