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忠义、张耀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1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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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1824号案件名称
陈忠义、张耀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陈忠义;张耀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1824号申请执行人陈忠义,男,199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张耀龙,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缙云县。关于陈忠义与张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的(2021)湘0626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耀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忠义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张耀龙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忠义借款本金2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1日至借款清偿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进行计算,已偿还的480元利息予以抵减;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付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负责本案受理费200元,申请执行费263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张耀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9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张耀龙名下银行账户并予以冻结,目前未发现其名下银行账户余额;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起在执行案件;2021年9月1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耀龙采取司法拘留措施。通过上述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9月16日,对被执行人张耀龙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16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对申请执行人陈忠义进行约谈时一并告知,其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措施无异议,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时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6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借款本金24000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2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张耀龙有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忠义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626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京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朱铭章书 记 员 王益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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