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7执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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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7执452号案件名称
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略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727执452号申请执行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北侧。 法定代表人:聂玉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林,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略阳县口。 法定代表人:方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辉,该公司法务。申请执行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一案,本院(2018)陕0727民初106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07万元,以现金或银行承兑的方式支付。2019年1月30日至2020年7月30日,每月30日之前给付20万元,2020年8月30日之前给付27万元。如逾期给付,剩余未付全部款项按法律规定的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1620元,减半收取20810元,由被告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因被执行人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全部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7日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47万元;二、被执行人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从2021年9月开始每月向申请执行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支付40万元,共计支付6个月,第7个月即2022年3月支付全部剩余的7万元;三、支付方式为电子承兑汇票。四、申请执行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原执行依据上所判定的全部利息;五、如果被执行人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出现未按期履行支付执行款的情形,申请执行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可恢复执行申请,并从未支付时间起计算之后所剩余执行款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7执4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邢 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 宁书 记 员 李梓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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