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成、雍宝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3民初9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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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3民初9126号案件名称
王立成、雍宝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立成;雍宝林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3民初9126号原告:王立成,男,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雍宝林,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原告王立成与被告雍宝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王立成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立成负担。审 判 员 李雪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王 磊书 记 员 林少平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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