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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敏与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石胜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4民初5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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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4民初5295号
  • 案件名称

    文敏与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石胜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文敏;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石胜前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4民初5295号 原告:文敏,女,土家族,1976年10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铭浩,重庆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5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612774W。    法定代表人:马秋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石胜前,男,苗族,1978年5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文敏与被告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石胜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05日立案。原告文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文敏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田鹏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庞春天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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