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敏与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石胜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4民初5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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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4民初5295号案件名称
文敏与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石胜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文敏;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石胜前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4民初5295号 原告:文敏,女,土家族,1976年10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铭浩,重庆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5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612774W。 法定代表人:马秋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石胜前,男,苗族,1978年5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文敏与被告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石胜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05日立案。原告文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文敏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田鹏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庞春天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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