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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永勋容留他人吸毒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黑09刑更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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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9刑更49号
  • 案件名称

    太永勋容留他人吸毒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太永勋
  • 案件缘由

    容留他人吸毒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9刑更49号罪犯太永勋,男,朝鲜族,1999年5月5日出生,现在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服刑。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2019)黑0903刑初3号刑事判决:一、撤销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18)黑0903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被告人太永勋判处缓刑的部分;二、被告人太永勋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21年9月1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以罪犯太永勋在服刑考核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太永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经审理查明,罪犯太永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考核获得3次表扬,其中年度考核分1267分。该犯的减刑起始时间符合法律规定,罚金已缴纳。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上述事实,有原审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制作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计分考核台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财产刑执行票据》、《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太永勋自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考虑其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数罪、缓刑期内再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减刑情节,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太永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2021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鹏飞审判员  汤文光审判员  刘 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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