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高立娟、高振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辽0703民特13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民特132号
  • 案件名称

    高立娟、高振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高立娟;高振源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703民特132号申请人:高立娟,女,1971年12月9日出生,满族,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被申请人:高振源,男,1950年5月17日出生,满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代理人:高凤林,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申请人高立娟申请认定高振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高立娟称,申请人高立娟与被申请人高振源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高振源于2021年7月8日因骨折入住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股骨转子间骨折、右股骨颈骨折(陈旧性)、急性冠脉综合征、糖尿病、心律失常Ⅰ度房室传阻滞、心功能Ⅱ级。出院后,卧床、鼻饲饮食等情况。至今仍生活不能自理,不能用语言表述,智力相当于婴幼儿,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现申请法院判令被申请人高振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高振源的代理人高凤林称,高振源身体状况属实,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同意认定高振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高振源与申请人高立娟系父女关系。高振源与前妻苗素芝婚后共生育两名子女,即长子高凤林、长女高立娟,高振源与苗素芝于1998年2月4日离婚,此后高振源未再婚。高振源的父母早已去世。2021年7月8日,被申请人高振源入住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经诊断为股骨转子间骨折、陈旧性股骨颈骨折、急性冠脉综合征、糖尿病、心律失常、Ⅰ度房室传导阻滞、心功能Ⅱ级。2021年9月10日,锦州市康宁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锦康司【2021】精鉴字第1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高振源诊断为器质性智能损害。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高振源经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申请人高振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紫微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