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志军、胡炎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381执恢1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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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81执恢1129号案件名称
曹志军、胡炎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曹志军;胡炎涛;胡向东;吉梅荣;胡炎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381执恢1129号曹**军、胡炎涛、胡向东、吉梅荣、胡炎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军与被执行人胡炎涛、胡向东、吉梅荣、胡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的(2013)洛民终字第21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的结案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该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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