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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开泰钢结构有限公司、贵州越佳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2执45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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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2执45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铜仁市开泰钢结构有限公司、贵州越佳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铜仁市开泰钢结构有限公司;贵州越佳工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2执4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铜仁市开泰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35806645586,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老山口。法定代表人:宋成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贵州越佳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3076000314Q,住所地贵州省大龙经济开发区石阡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姚茂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铜仁市开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越佳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622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3692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7556元,并已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2执454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史勋仙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才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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