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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映红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7执4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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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7执4959号
  • 案件名称

    马映红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马映红;北京华语艺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清大世纪教育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7执4959号申请执行人马映红,女,1983年12月21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北京华语艺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49号院6号楼十一层1127号。法定代表人孙丽敏。被执行人湖北清大世纪教育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49号院6号楼二层235号。负责人张辉。申请执行人马映红与被执行人北京华语艺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清大世纪教育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石劳人仲字[2021]第242号裁决书业已生效。因北京华语艺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清大世纪教育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马映红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76413.79元。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华语艺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无对外投资、无不动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互联网银行账户。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华语艺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一个,但余额不足。被执行人湖北清大世纪教育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无对外投资、无不动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互联网银行账户。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湖北清大世纪教育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一个,但余额不足。经询问申请执行人马映红,其确认二被执行人均已不在住所地实际经营。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案款全部未执行到位。本院已于2021年9月3日依法对二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二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马映红认可上述调查结果,亦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石劳人仲字[2021]第24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 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文青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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