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智国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479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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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执4797号之一案件名称
梁智国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梁智国;张进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6执47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智国,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进成,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梁智国与被执行人张进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京0106民初14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张进成于二○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支付原告梁智国劳务费共计11000元;二、如被告张进成未按第一款协议按期足额履行,则另行支付原告梁智国误工费、路费、餐饮费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11000元为基数,自二○一四年十月十六日至二○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二○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110元,由被告张进成负担(原告梁智国预交,被告张进成于二○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前给付原告梁智国)。权利人梁智国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张进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于2021年9月7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车辆档案信息,查封期限两年,自2021年9月7日起至2023年9月6日止,因未找到上述车辆,故未处置。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七个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2年4月26日止,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2022年5月30日止,因实际控制金额较少,故均未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互联网账户、证券等其他财产信息。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进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进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京0106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贾 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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