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展飞、万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8执1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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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执1002号案件名称
刘展飞、万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刘展飞;刘展飞;万晨;万晨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8执1002号申请执行人:万晨,男,1987年1月10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刘展飞,男,1973年9月5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晨与被执行人刘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7)陕0125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240元、执行费49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账号内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车辆、股权、不动产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白 纯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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