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展飞、万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8执100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执1002号
  • 案件名称

    刘展飞、万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刘展飞;刘展飞;万晨;万晨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8执1002号申请执行人:万晨,男,1987年1月10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刘展飞,男,1973年9月5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晨与被执行人刘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7)陕0125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240元、执行费49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账号内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车辆、股权、不动产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白  纯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