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2198号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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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21执2198号之三十案件名称
张新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新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21执2198号之三十被执行人:张新,女,汉族,1985年01月25日生,住辽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县人民法院(2021)辽1021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对张洪伟申请执行王奎松、王奎树、张新一案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张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新在中国农业银行44×××9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052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吉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荆福贵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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