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翠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8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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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8124号案件名称
长沙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翠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长沙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翠萍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8124号原告:长沙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历经铺乡工贸街三区95号。法定代表人:喻仕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巧琳,女,199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系该公司法务。被告:成翠萍,女,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原告长沙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翠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长沙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缴清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长沙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金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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