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与梁尤翠,谭木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7民初3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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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7民初3346号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与梁尤翠,谭木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巫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梁尤翠;谭木安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7民初3346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中路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621174556B。负责人:蒋文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全兵(特别授权),男,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职工。被告:谭木安,男,1971年3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梁尤翠,女,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与被告谭木安、梁尤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 年 7月 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谭木安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谭木安、梁尤翠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撤回对被告谭木安、梁尤翠的起诉。 审 判 员 刘 劬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宋婷婷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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