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腾辉建材经营部、韶关宏冠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232民初9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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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232民初971号之一案件名称
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腾辉建材经营部、韶关宏冠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腾辉建材经营部;韶关宏冠管桩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232民初971号之一原告: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腾辉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乌石社区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05MA536E093E。经营者:肖洪光。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后务,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韶关宏冠管桩有限公司,住所:乳源县富源工业北环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32699765997R。法定代表人:何少伟。原告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腾辉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韶关宏冠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腾辉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腾辉建材经营部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腾辉建材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7863.04元,减半收取计3931.52元,保全费2707.68元,两项共计663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腾辉建材经营部负担。审 判 员 廖聪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朱义香书 记 员 陈媛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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