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东、杨晶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5民初12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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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民初12080号案件名称
李丽东、杨晶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丽东;杨晶;李宏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5民初12080号原告:李丽东,女,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敏,系辽宁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楠,系辽宁美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女,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李宏毅,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原告李丽东与被告杨**、李宏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李丽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丽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景卫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于琬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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