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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代文、陈宇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保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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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保455号
  • 案件名称

    胡代文、陈宇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双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胡代文;陈宇辉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保455号申请人:胡代文,男,1963年9月29日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被申请人:陈宇辉,男,1976年7月7日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申请人胡代文与被申请人陈宇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1321民初325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冻结了陈宇辉的银行存款、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双峰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1民初3251号民事裁定书已部分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斓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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