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代文、陈宇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保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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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保455号案件名称
胡代文、陈宇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胡代文;陈宇辉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保455号申请人:胡代文,男,1963年9月29日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被申请人:陈宇辉,男,1976年7月7日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申请人胡代文与被申请人陈宇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1321民初325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冻结了陈宇辉的银行存款、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双峰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1民初3251号民事裁定书已部分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斓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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