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印国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1127财保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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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27财保550号案件名称
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印国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景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印国;周秀丽;高印成;刘世梅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7财保550号申请人: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县城亚夫路中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1099785985。法定代表人:滕章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国志,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王印国,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申请人:周秀丽,女,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申请人:高印成,男,195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申请人:刘世梅,女,195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申请人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印国、周秀丽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5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地产、车辆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高印成、刘世梅名下的房产、土地(土地:景国用(99)字第××号,景房权证景州字第××号)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印国、周秀丽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5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地产、车辆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高印成、刘世梅名下的房产、土地(土地:景国用(99)字第××号,景房权证景州字第××号)予以查封。三、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本案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 判 员 李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游项英书 记 员 闪向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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