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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华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78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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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执7876号
  • 案件名称

    宋晓华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宋晓华;北京凯琦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6执7876号申请执行人:宋晓华,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被执行人:北京凯琦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草桥东路27号草桥汇丰汽车配件市场1厅28号。法定代表人:李树莲。申请执行人宋晓华与被执行人北京凯琦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6民初166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文书确定:一、宋晓华与北京凯琦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6日至2020年4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北京凯琦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无需支付宋晓华2019年10月6日至2020年4月11日期间工资差额12339.77元;三、北京凯琦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宋晓华2019年11月6日至2020年4月1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2163.9元;四、北京凯琦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宋晓华2019年10月6日至2020年4月11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15724.14元;五、北京凯琦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宋晓华2019年10月6日至2020年4月1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23172.41元;六、北京凯琦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宋晓华2020年1月1日、2020年4月4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310.34元;七、北京凯琦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宋晓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4000元;八、驳回北京凯琦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凯琦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不动产、车辆、证券等其它财产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3、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账户内扣划8322.44元。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京0106民初1662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贺宝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毕 赢书 记 员 周燕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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