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山德云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文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2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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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2020号案件名称
大连中山德云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文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大连中山德云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文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202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中山德云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兴路6号11层01、02、03、12单元。法定代表人:苏海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文涛,男,汉族,1985年12月10日生,住河南省方城县。本院在执行大连中山德云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文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2民初63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80917.55元、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其他费用。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执行,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对被执行人陈文涛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文涛名下的保险、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人民银行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文涛名下住房公积金、银行理财、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以上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希宏执行员 张如龙执行员 王琳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晗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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