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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花、王庆臣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9民初3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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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09民初3476号
  • 案件名称

    王晓花、王庆臣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唐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王晓花;王庆臣;马俊伍
  • 案件缘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9民初3476号原告:王晓花,女,1967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唐山市曹妃甸区。被告:王庆臣,男,65岁,汉族,住唐山市曹妃甸区。被告:马俊伍,男,66岁,汉族,住唐山市曹妃甸区。王晓花与王庆臣、马俊伍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王晓花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晓花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王晓花负担。审判员  张广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姜思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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