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花、王庆臣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9民初3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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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9民初3476号案件名称
王晓花、王庆臣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晓花;王庆臣;马俊伍案件缘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9民初3476号原告:王晓花,女,1967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唐山市曹妃甸区。被告:王庆臣,男,65岁,汉族,住唐山市曹妃甸区。被告:马俊伍,男,66岁,汉族,住唐山市曹妃甸区。王晓花与王庆臣、马俊伍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王晓花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晓花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王晓花负担。审判员 张广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姜思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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