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张有贵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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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324号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张有贵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张有贵;何祥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324号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田红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晶,杜星军。系陕西磐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有贵,男,汉族,1963年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何祥菊,女,汉族,1970年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身份证号码。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张有贵、何祥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902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6812.27元,并以146812.2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和滞纳费。并支付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4404元。承担本院案件受理费1775.5元,执行费219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权利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张有贵名下有银行存款50000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消费限制。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执行案件情况,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232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禅审判员 乐发波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加昱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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