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仲祥、张庆军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522民初4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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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22民初4516号案件名称
林仲祥、张庆军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林仲祥;张庆军;张桂喜;河南晨盛恒瑞钢结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22民初4516号原告:林仲祥,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张庆军,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张桂喜,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河南晨盛恒瑞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安阳市殷都区水冶镇孟蒋路与园一路交叉口晨盛产业园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5MA46PR1M6L。法定代表人:段金波,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林仲祥与被告张庆军、张桂喜、河南晨盛恒瑞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林仲祥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林仲祥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仲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仲祥负担。审判员 平国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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