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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赢世民木业有限公司、陈兆坤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56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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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5604号
  • 案件名称

    广州赢世民木业有限公司、陈兆坤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广州赢世民木业有限公司;陈兆坤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民终156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赢世民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张良军,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广东粤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芝廉,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兆坤,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靖灵,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赢世民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世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兆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5民初8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赢世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陈芝廉,被上诉人陈兆坤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靖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兆坤在一审的诉讼请求为:1.解除双方于2020年5月13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2.赢世民公司向陈兆坤交还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X号厂房、油漆房及空地;3.赢世民公司按每月200元的标准向陈兆坤支付从2020年3月15日起至交还涉案租赁物之日止的生活垃圾费;4.赢世民公司按每月82000元的标准向陈兆坤支付从2020年5月15日起至交还涉案租赁物之日止的租金或场地占有使用费;5.赢世民公司向陈兆坤支付延付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租金或场地占有使用费的违约金(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30日的费用的违约金,以41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5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费用的违约金,以82000元为基数,分别从当月6日起至当月租金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6.赢世民公司向陈兆坤支付因涉案维权产生的律师费10000元;7.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赢世民公司承担。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广州赢世民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兆坤交还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X号厂房自编C区(厂房C区建筑面积为3512平方米、空地面积1794平方米);二、广州赢世民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按每月200元的标准向陈兆坤支付从2020年3月15日起至交还涉案场地之日止的生活垃圾费;三、广州赢世民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按每月82000元的标准向陈兆坤支付从2020年5月15日起至交还涉案场地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四、驳回陈兆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75元、保全费2269.82元,由陈兆坤负担受理费295元、保全费135.82元,由广州赢世民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3180元、保全费2134元。判后,赢世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依法改判为驳回陈兆坤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陈兆坤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有误,法律适用有误。1.一审法院认定陈兆坤已将涉案场地中1794平方米的空地交付给赢世民公司使用,进而判令赢世民公司支付该空地使用费错误。双方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第一条第3点明确约定陈兆坤要在1794平方米的空地上建设新厂房出租给其他人,陈兆坤已经在2020年5月将1794平方米的空地收回,并且现在陈兆坤已经将空地铺设水泥,准备建设新厂房。2.一审法院判决赢世民公司按照每月200元的标准向陈兆坤支付生活垃圾费是不合理的。陈兆坤并未履行垃圾消理义务,赢世民公司经与陈兆坤交涉无果,已经另行支付费用委托其他人对生活垃圾进行了处理。3.一审法院未对赢世民公司代陈兆坤向石培林支付的两个月工资9000元的行为进行认定,仅以赢世民公司此前未提出反诉请求为由不处理,明显不合理,该9000元应直接在厂房的占有使用费中扣除。4.一审法院认定赢世民公司按照每月82000元的标准向陈兆坤支付占有使用费不合理。《厂房租赁合同》的无效是由于陈兆坤的原因导致,陈兆坤明显存在过错,其已经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保证赢世民公司正常合法使用房屋的义务,且案外人梁耀谦与陈兆坤还存在联合欺骗赢世民公司的行为。因此,除去应当减免空地的费用(未使用)外,法院还应当酌情考量减免厂房的占有使用费。二、陈兆坤对外租赁涉案土地及厂房涉嫌刑事犯罪,法院应将该线索移交公交机关立案侦查。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改判。陈兆坤辩称:不同意赢世民公司的上诉请求,其上诉理由不成立。第一,关于涉案场地的问题,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赢世民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已知悉物业之现状,且赢世民公司已按照合同的约定缴纳了空地的第一期的租金,故赢世民公司主张未将空地交给其使用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第二,关于垃圾的费用的问题,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赢世民公司每月需支付生活垃圾费200元,赢世民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该费用,应当予以支付。第三,关于欠付工资问题,与本案无关,我方也不存在需要支付他人工资的问题。第四,关于占用使用费的标准,双方已明确约定每月的使用费的标准,且赢世民公司与案外人于2018年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高于与我方之间的租金标准,因此赢世民公司主张使用费标准不合理不成立。另外关于排污许可证,陈兆坤从未承诺提供排污许可证给赢世民公司,且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也没有约定陈兆坤需提供排污许可证,该许可证属于赢世民公司的经营行为,与我方无关,因此赢世民公司以此抗辩租金标准也是不合理不成立的。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无新证据提交。本院经二审审查,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二审仅对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应审查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场地是否已实际交付给赢世民公司使用;二、赢世民公司应否向陈兆坤支付涉案场地的垃圾生活费、占有使用费及占有使用费的支付标准。对此本院作如下分析:赢世民公司上诉主张,陈兆坤未将涉案场地中的1794平方米空地交付给赢世民公司使用,陈兆坤已经将空地铺设水泥,准备建设新厂房,其不应当支付该部分的占有使用费。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查明事实,双方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约定,“赢世民公司租用厂房C区建筑面积为3512平方米,其中空地面积1794平方米。陈兆坤在2020年3月15日前将厂房C区交付赢世民公司使用。”合同签订后,赢世民公司一直使用涉案场地,并且支付了2020年3月15日至5月14日的部分租金。赢世民公司虽上诉主张陈兆坤未将涉案场地的空地部分交付给其使用,但赢世民公司在使用涉案场地过程中也一直未对空地未交付向陈兆坤提出异议,且有交纳涉案场地租金,故赢世民公司关于涉案场地空地部分未交付使用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虽《厂房租赁合同》因涉案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无效,但鉴于赢世民公司实际占有使用了涉案场地,理应支付占用期间涉案场地的占有使用费。赢世民公司认为,对于涉案合同的无效陈兆坤存在过错,与案外人存在联合欺骗赢世民公司的行为,占有使用费应当予以减免。但赢世民公司并未就此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令赢世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从2020年5月15日起至交还场地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至于生活垃圾费,赢世民公司主张陈兆坤并未履行垃圾清理义务,不应当向其支付垃圾生活费。对此本院认为,《厂房租赁合同》约定,赢世民公司须支付生活垃圾费200元/月。根据生活经验,赢世民公司占有使用涉案场地期间,必然会产生生活垃圾。虽赢世民公司上诉主张其多次要求陈兆坤清理垃圾被拒绝,已经另行支付费用委托其他人进行垃圾处理,但首先赢世民公司并未提交其与陈兆坤要求清理垃圾被拒绝的证据,其次,赢世民公司提交的支付记录显示为工厂垃圾费,并非生活垃圾费,故赢世民公司该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其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向陈兆坤支付生活垃圾费。至于赢世民公司提出的其代陈兆坤向保安人员支付的两个月工资应在占有使用费中进行抵扣的主张,赢世民公司与陈兆坤之间并无对安保人员的工资支付问题进行约定,且陈兆坤对此亦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处理。至于赢世民公司上诉主张的陈兆坤涉嫌刑事犯罪的问题,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只审查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该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本院不予审查。综上所述,赢世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360元,由广州赢世民木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琦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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