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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窑支行、柴世祥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恢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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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恢323号
  • 案件名称

    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窑支行、柴世祥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窑支行;柴世祥;肖有涛;马德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恢323号申请执行人: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窑支行,住所地,永昌县红山窑镇红山窑村。负责人:李晓彤,该分理处主任。被执行人:柴世祥,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住该社。被执行人:肖有涛,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住该社。被执行人:马德玉,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住该社。申请执行人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窑支行与被执行人柴世祥、肖有涛、马德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的(2017)甘0321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6月15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窑支行于2021年9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柴世祥、肖有涛、马德玉已将欠款履行完毕。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做出的(2017)甘0321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兴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哲元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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