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鸿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广友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2执66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802执665号案件名称
营口市鸿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广友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营口市鸿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广友;杜丽敏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02执665号申请执行人:营口市鸿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营口市老边区太和北街47乙一甲10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11081103465P。法定代表人:王余春被执行人:杨广友,男性,1964年0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站前区。被执行人:杜丽敏,女性,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站前区。本院在执行营口市鸿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广友、杜丽敏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学武审判员 许 娇审判员 仲玉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澍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金牛区超艳服饰店、邹啟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6622号 下一篇 熊云欣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3101执18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