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牛区超艳服饰店、邹啟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6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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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6622号案件名称
金牛区超艳服饰店、邹啟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金牛区超艳服饰店;邹啟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6622号原告:金牛区超艳服饰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肖家村二巷92号2层附79号。经营者:周祖英。被告:邹啟明,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金牛区超艳服饰店与被告邹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金牛区超艳服饰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金牛区超艳服饰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涂彦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涂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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