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春鸣、丛国彬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4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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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4781号案件名称
关春鸣、丛国彬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关春鸣;丛国彬;闫丹丹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4781号原告:关春鸣,女,1985年3月29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忠、王晓琳,系辽宁王善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丛国彬,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闫丹丹,女,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关春鸣诉被告丛国彬、闫丹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春鸣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甜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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