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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琴、张建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82执114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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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82执1144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赵小琴、张建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沁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赵小琴;张建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82执11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小琴,女,196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张建军,男,1979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关于赵小琴申请执行张建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882民初32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张建军支付申请执行人143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80元。因被执行人张建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小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建军在收到执行手续后未到庭报告财产,也至今未履行义务。二、2021年7月1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询到张建军名下有豫H×××××号福田牌车、HFQ895号奥路卡牌车、豫H×××××号一汽牌车,该名下三辆车已轮后查封(届满期限于2021年8月20日至2023年8月19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三、1.分别于2021年8月20日、2021年8月25日前往被执行人张建军的住所地实地调查,经过两次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建军的下落和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通过传统查询向沁阳市住房保障中心、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等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被执行的财产。四、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五、2021年6月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六、2021年9月1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到庭报告当前财产情况,已对其采取罚款措施、罚款1000元。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并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申请律师调查令。本案执行标的为143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14300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华军审判员  赵 利审判员  张小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佳妮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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