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杨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9民初1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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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29民初1340号案件名称
陈某某、杨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赞皇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9民初1340号原告:陈某某,女,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强,系河北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被告:张某某,男,成年,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汇锦。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中山西路。法定代表人:吕晓威。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西路39号勒泰中心。法定代表人:丁萍。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张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保全费220元,共计6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慧如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邢彦红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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