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鲁特旗华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玉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526民初4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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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526民初4176号案件名称
扎鲁特旗华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玉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扎鲁特旗华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玉霞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526民初4176号原告:扎鲁特旗华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罕山东段北侧(三居委八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63185703296。法定代表人:王延广,职务:经理。被告:王玉霞,女,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扎鲁特旗华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玉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以被告王玉霞履行交清物业费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扎鲁特旗华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确属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扎鲁特旗华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扎鲁特旗华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其其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乌日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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