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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娟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1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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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1363号
  • 案件名称

    杨娟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大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杨娟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1363号移送执行机关大方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张敏,院长。被执行人杨娟,女,1997年11月24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本院立案执行的杨娟罚金,责令退赔被害人一案,本院(2020)黔0521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杨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杨娟与赵建军、卢贵能等共同退赔被害人款项376200.00元。因被执行人杨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娟有银行存款2051.59元,本院已依法扣划,除此外,被执行人杨娟无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股票、债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13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黄家银审判员  张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黄万萍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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