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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波、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民初3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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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3329号
  • 案件名称

    陶波、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陶波;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西安旅游集团新能源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3329号 原告:西安旅游集团新能源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雁翔路3001号华商传媒中心2号楼15层1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U57FD32。法定代表人:刘庆,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五欢。被告:陶波,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征和四路2168号自贸产业园1号楼5层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333746468Y。法定代表人:张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楠,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旅游集团新能源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陶波、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旅游集团新能源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旅游集团新能源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旅游集团新能源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戈  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胡  楠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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