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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颖与北京越享童年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2021)京04民特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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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4民特574号
  • 案件名称

    胡颖与北京越享童年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胡颖;北京越享童年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六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4民特574号申请人:胡颖,女,198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娟,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越享童年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7层723-1。法定代表人:陈婷婷,执行董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林梅,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胡颖与被申请人北京越享童年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享童年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颖称,请求法院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2021)京仲裁字第0882号裁决书(以下简称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一、胡颖与越享童年公司因合同纠纷引发的仲裁案,胡颖不知情,未收到过仲裁申请书、答辩通知、证据材料、仲裁规则等材料,没有收到过仲裁裁决,该仲裁程序严重违法。2021年5月24日,胡颖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法院冻结,后询问银行客服才知道被法院采取了执行措施。6月中旬,胡颖到北仲申请调取档案才发现此案存在。档案显示,越享童年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北仲提起仲裁,2021年3月30日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并于2021年5月11日出具送达证明。北仲分别于2020年11月27日、12月9日向胡颖邮寄了仲裁材料,但邮件均因“不是本人、地址不详”被退回,状态为未妥投,送达回证上没有胡颖签字。北仲在没有有效送达的情况下组织仲裁活动,剥夺了胡颖申请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在法庭询问时,胡颖又称对方存在隐瞒、伪造证据情形,但庭后胡颖对此未提交具体理由。越享童年公司称,不同意胡颖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经审查查明,2020年7月,越享童年公司与胡颖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越享童年公司以胡颖为仲裁被申请人,向北仲提出仲裁申请,北仲于2020年11月19日受理上述合同引起的争议仲裁案。该案适用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中简易程序的规定。2021年3月30日,北仲作出(2021)京仲裁字第0882号裁决。另,本案审查期间,本院向北仲调取了仲裁过程中向胡颖送达仲裁文件的相关卷宗。卷宗显示,北仲受理该案后向胡颖的身份证上载明的地址,胡颖与越享童年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婷婷在手机微信聊天记录中约定的地址进行了送达。在邮寄方式送达未果的情况下,北仲通过公证送达方式向胡颖进行了送达。本院认为,本案是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上述规定是人民法院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本院根据上述规定,对胡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阐述如下:胡颖提出北仲的送达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胡颖未到庭,未申请仲裁员回避,举证、答辩等权利被剥夺。对此,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仲裁规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一)有关仲裁的文书、通知、材料等可以当面送达或者以邮寄、专递、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或者本会或者仲裁庭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二)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发送仲裁的文书、通知、材料等,如经当面送交受送达人或者邮寄至受送达人或者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受送达人的营业地点、注册地、居住地、身份证载明地址、户籍地址、当事人约定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通讯地址,即视为已经送达;(三)经合理查询不能找到受送达人的营业地、注册地、居住地、身份证载明地址、户籍地址、当事人约定的送达地址或其他通讯地址而以邮寄、专递的方式或者能够提供投递记录的其他任何方式投递给受送达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点、注册地、居住地、身份证载明地址、户籍地址、当事人约定的送达地址或其他通讯地址,即视为已经送达。经查,北仲已向胡颖身份证载明的地址和双方约定的地址进行了送达,该送达程序并未违反《仲裁规则》的规定。胡颖提出的仲裁违反法定程序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颖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胡颖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冀 东审 判 员  朱秋菱审 判 员  于颖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靳贤泽书 记 员  郭 怡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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