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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0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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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0346号
  • 案件名称

    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深圳爱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0346号原告: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东路355号创研大厦330室。法定代表人:陈明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相元,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艳,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03室。法定代表人:杜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宇慧,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榕,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爱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深南大道9789号德赛科技大山2103A(标识层23层2303号)。法定代表人:王欣。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榕,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深圳爱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双方达成和解。本院认为,原告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振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袁 媛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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